财务造假“帮凶”首次被判担责!新三板市场迎来司法重拳
News2026-04-16

财务造假“帮凶”首次被判担责!新三板市场迎来司法重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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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,在法律界和财经领域引起了不小的关注。这是一起新三板挂牌公司财务造假引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,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,法院不仅追究了发行公司及其高管的责任,还首次将参与造假链条的供应商和客户列为被告,并判决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这如同一记重拳,宣告了资本市场中“帮凶”角色的法律责任,为市场诚信建设树立了新的标杆。

一场精心策划的“资金游戏”

让我们回到案件的核心。涉案公司(简称“行某公司”)是一家曾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。为了粉饰业绩,从2013年至2016年,该公司编织了一套复杂的造假网络。这套操作的核心并非真实的产品交易或服务提供,而是一场纯粹的“资金游戏”。

  • 行某公司将资金以预付货款等形式,转给一家供应商(中某贸易公司)。
  • 这家供应商随后根据指令,将资金划转给指定的几家客户公司,如某饮用水公司、琳某公司等。
  • 这些客户公司收到资金后,再按指令将款项“回流”至行某公司,伪装成销售收入回款。

通过这套闭环的资金流转,行某公司在其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中,系统性虚增了营业收入。此外,该公司还通过子公司,在无实质服务的情况下虚假确认广告收入。整个过程涉及多家外部公司,形成了一条完整的造假链条。

法律之剑指向“帮凶”:认定标准是关键

在投资者起诉行某公司及相关高管、中介机构并获得赔偿后,仍有部分损失未能追回。投资者于是将目光转向了这条造假链条上的其他参与者——那些供应商和客户公司。他们认为,这些公司明知行某公司在造假,却仍提供资金流转通道或配合签署虚假合同,属于“帮助造假”行为,应与主要造假者承担连带责任。这引出了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:如何认定这些外部公司是“明知”并提供帮助?

上海金融法院的审理,首次对新三板市场中这类行为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清晰界定。法院并非简单地依据关联关系判定,而是深入剖析了交易的商业实质。例如,对于长期、频繁、大额配合资金空转,且交易逻辑明显违背商业常理的供应商(如中某贸易公司),法院结合多份证据认定其“明知”。对于客户公司,其法定代表人承认“应要求代收代付资金协助账务处理”,或证实“合同签署是为了配合走账”,这些直接陈述成为了认定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。这种基于行为异常性和当事人自认的认定方法,为同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司法参考。

责任如何划分?参与度与原因力成标尺

并非所有涉及的公司都被判承担责任。法院严格区分了不同主体的角色。例如,新某公司、羽某公司虽被认定为造假涉及的虚增营收对象,但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它们“明知且提供帮助”,故不担责。臻某公司作为行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,被视为母公司实施造假行为的工具,在母公司完全控制下缺乏独立判断可能,且投资者损失可通过母公司追偿,因此也被排除在“帮助造假”主体范围之外。

对于被认定构成帮助造假的主体,法院的责任划分体现了精细化的考量。判决并非一刀切地要求所有“帮凶”承担全部连带责任,而是根据各公司在造假中的“参与度”和“原因力大小”——即它们在整个造假行为中扮演的角色分量和对造假结果的影响程度——来划定不同的责任比例。最终,几家供应商和客户公司在30%至90%不等的范围内,对由其帮助行为造成的投资者剩余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一家已注销公司的股东,则在清算财产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责任。

这一判决思路,如同在一场复杂的游戏中精准定位了不同玩家的责任边界。它警示市场参与者,无论是核心的“头号玩家”,还是提供辅助的“帮手”,一旦触碰法律红线,都可能面临严肃的追责。维护市场的透明与公正,需要每一个环节的参与者都恪守规则。

深远影响:为市场净化注入强心剂

该案经过二审,判决现已生效。它的意义远超个案本身。这是全国首例在新三板市场认定供应商、客户“帮助造假”并判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。它明确宣告:财务造假不是发行公司的“独角戏”,任何为其提供便利、参与造假链条的外部主体,都可能成为法律追责的对象。

这对于净化资本市场生态具有深远影响。它极大地增加了造假行为的实施难度和成本。以往,造假者或许认为只需控制好核心公司即可,外部配合者风险较低。此案判决后,任何有意提供“通道”或“配合”的公司,都必须掂量潜在的沉重法律后果。这从源头上压缩了造假的空间,有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,促进市场信息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对于投资者而言,此案拓宽了维权追索的路径。当主要责任方偿付能力不足时,向明知并提供帮助的“帮凶”追偿,成为了新的法律选项。同时,它也向所有市场参与者发出强烈信号:在资本市场的各项活动中,恪守商业伦理、坚守法律底线,才是长远发展的基石。任何试图通过不当手段参与“游戏”的行为,终将面临规则的严肃审视。